事后,殺豬匠將豬販子和賣豬人告到法院索賠。昨天,記者從市二中院了解到,法院判決由豬販子、賣豬人共同賠償殺豬匠6.7萬余元的損失。
2010年12月8日,豬販子張先生到養(yǎng)豬的何某家收購
生豬,因收購的一頭生豬在搬運過程中死亡,于是張老板喊來殺豬匠張。ɑ。當張健趕到時,一頭還沒來得及裝上車的生豬突然沖向張健,將他撞倒。事后,張健被診斷右股骨頸處骨折,在醫(yī)院進行了手術(shù)治療。
去年1月6日,張健出院后將張老板、何某起訴到法院,要求兩人賠償其損失。一審法院認為,張健被生豬致害受損,“肇事”生豬的所有人、管理人何某應承擔賠償責任,遂判決何某賠償張健醫(yī)療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6.7萬余元。
一審宣判后,何某提起上訴。市二中院審理認為,因生豬的權(quán)屬不明確,因此買賣雙方均有對生豬可能造成傷人的注意義務。日前,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何某、張老板各承擔50%的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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