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日,江西省政府法制辦對外公布了《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。該《辦法》提出擬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。同時,對于生產注水豬肉行為,最高擬罰2萬元。
小型屠宰場有區(qū)域限制
該《辦法》提出,未經定點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,農村地區(qū)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政府應將獲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。
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有符合國家規(guī)定要求的屠宰間;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;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;有符合國家規(guī)定要求的檢驗設備、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(huán)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;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;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。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異地設立分廠(場)。
申請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,還應當包括擬供應市場的區(qū)域范圍,否則擬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,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發(fā)現(xiàn)“問題豬肉”及時召回
該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動物衛(wèi)生監(jiān)督機構必須在生豬定點屠宰現(xiàn)場對屠宰的生豬進行集中同步檢疫,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,不得出廠(場)、點。還應當對定點屠宰的生豬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驗。
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,對檢疫、檢驗發(fā)現(xiàn)的病害生豬以及生豬產品,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。
我省還決定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,如實記錄生豬進廠(場)和場點的時間、數(shù)量、產地、屠宰與檢疫、檢驗信息及生豬產品出廠(場)和場點的時間、品種、數(shù)量、流向。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,一旦發(fā)現(xiàn)生豬產品不安全時,屠宰點應當立即停止生產,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,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,并對召回的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。
豬肉注水最高擬罰2萬
《辦法》提出,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(yǎng)戶提供屠宰服務。否則,將被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擬被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。
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: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;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;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;屠宰病害及死因不明生豬等。一旦出現(xiàn)生產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豬肉,將被責令改正,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(yè)整頓;造成嚴重后果的,將被取消其屠宰點資格。
我省還提出,任何單位、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的行為有權舉報,對舉報生豬定點屠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,給予表彰、獎勵。環(huán)境保護、衛(wèi)生、質量監(jiān)督、公安、工商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